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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食”以安为先——建平法院发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15 发布者:admin 共阅491次 文章字体:

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关切,建平法院现公开发布辖区内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审判护航食品安全领域,以案释法,规范市场行为,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自2020年12月起,被告人于某某便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某款保健食品。经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测,该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根据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认定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建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最终,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康,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保健食品,您了解多少?

什么是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1)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

(3)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识是什么?

保健食品的专用标志呈帽形,俗称“蓝帽子”,也叫“小蓝帽”。

保健食品VS普通食品

01

共性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02

区别

(1)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可以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普通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普通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

在普通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由于含量较低,在人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不能实现功效作用。保健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质是通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在人体内达到发挥作用的浓度,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食品中还有一类特殊营养食品,是“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

保健食品VS特殊营养食品

01

共性

都添加或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质,适于特定人群食用。

02

区别

前者不需要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不需要证实有明显的功效作用;而后者必须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证实有明显、稳定的功效作用。

保健食品VS药品

01

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主要调节人体的机能,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02

保健食品的本质仍然是食品

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类赖以治疗疾病的物质。对于生理机能正常,想要维护健康或预防某种疾病的人来说,保健食品是一种营养补充剂。对于生理机能异常的人来说,保健食品可以调节某种生理机能。

03

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物质

药品是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和治疗疾病相应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发生,有规定的使用期限,不仅有口服还有注射、外用等多种使用途径和剂型。

保健食品五大宣传陷阱

01

“药到病除”不可信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声称治疗功效。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往往夸大产品功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承诺,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如“根治”、“药到病除”等用语,或者以“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严重欺骗、诱导消费者。

02

“健康讲座”为促销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访谈”“讲座”“采访”“座谈会”等形式为幌子,邀请一些假冒专家、教授和老中医在现场进行“养生”讲座,顺便兜售保健食品。不少老年人因为盲目信任这些所谓专家或名人的介绍,从而选购了大量假冒保健食品。

03

“免费活动”为洗脑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利用“赠药”“免费试用”“发放小礼品”“抽奖”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其组织的促销活动。促销现场往往气氛热烈,夸大产品功效,甚至声称根治百病。有些活动时还会请一些所谓的患者现身说法,雇人制造争先恐后购买产品的假象,给老年人造成不买就没有了、不买就吃亏的心理暗示,不知不觉中被“洗脑”,从而购买产品。

04

“权威证明”属虚构

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假借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的功效作说明,以增强产品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还有一些广告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内容。

05

“专家义诊”是骗局

一些不法商家雇佣所谓的“专家”“教授”为老年人开展免费专家体检或义诊,不少老年人受免费吸引从而进行体检或咨询。体检后,“专家”“教授”往往会告知老年人身体存在多种问题,需要及时购买产品治疗,不少老年人因此被诱骗购买了一堆无用处且不知真假的保健食品。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身体健康,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涉食品安全犯罪一直保持着严厉打击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除了传统意义的食品,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也在司法机关打击之列。食品生产、销售者一定要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勿以身试法。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保健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信誉较好、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销售商店、超市、药店和保健品专卖店购买,切勿轻易购买上门推销或非法经营场所的产品,也不可轻信街头巷尾身穿白大褂的“游医”和所谓“专家”的权威推荐,更不要通过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品,以免上当受骗。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建平法院将继续保持严惩涉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联合打击工作合力,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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