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临湘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日期:2024-3-8 发布者:admin 共阅1692次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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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爱“鱼”,取之有道,可有些人却铤而走险,为饱“口腹之欲”,非法捕捞水产品。3月7日上午,临湘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由临湘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青担任审判长,该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尧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元某庆伙同元某根在黄盖湖水域使用三重刺网(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野生鲫鱼、麻鲢等共计约118.5公斤。

经鉴定,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黄盖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损害价值为10770元。

2023年11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元某庆、元某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扣押在案的丝网、塑料船系犯罪所用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同时,二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两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元某庆、元某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丝网、塑料船予以没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077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1500元,合计12270元。

“庭审纪律严格规范,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娴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个半小时的庭审,代表委员全程认真聆听,并围绕基本案情、庭审争议焦点、庭审效果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议。

法官提醒: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所涉黄盖湖水域是湖南省第二大淡水湖泊,黄盖湖中华鲟、胭脂鱼县级自然保护区是农业农村部确定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之一,而在黄盖湖禁捕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不仅破坏鱼类资源,还会对其他底栖生物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对黄盖湖水域的生态环境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每个公民均应坚决杜绝此类非法捕捞行为。

临湘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承担方式,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多赢共赢目标,全力建设美丽临湘、宜居临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