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治过期两个半小时赔千元,是一堂食品安全普法课
发布日期:2023-9-19 发布者:admin 共阅1703次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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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的孙女士在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个价值8.8元的三明治,准备食用时发现过期两个半小时,于是要求便利店赔偿,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9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涪城区法院获悉,经调解,便利店同意向孙女士赔偿了价值1000元的抵价券。
购买价值8.8元的三明治,刚过期两个半小时,便赔偿消费者价值1000元的抵价券,看似很不合情理,当事便利店有点冤,但却属于正当、合法的维权。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这起案例就是一堂食品安全的普法课,购买到无食品安全保证的过期食品,依法维权索赔,无疑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同时也警示商家必须加强临期食品等管理,以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在保质期内,质量安全有保证,一旦超过保质期,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而,消费者购买8.8元刚过期的三明治,获赔价值1000元抵价券,完全具有法律依据。而便利店为自身管理上的疏忽及过错,付出了超百倍赔偿的代价,一点也不冤。
“舌尖上的安全”,就要敢于较真。这起案例无疑是一堂较好的食品安全普法课。一方面,警示广大商家一定要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加强临期食品的监督管理,对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处理,既防止销售过期食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让消费者知晓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在购买食品时注意查看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确保在保质期内。如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投诉、举报此类违法行为;一旦不慎购买了过期的食品,也要像消费者孙女士一样依法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消费者同样要注意食品安全问题。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正规超市或商店,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一些“三无”食品。同时,还应当留意食品的贮存条件,确保食品放在标签要求的条件下贮存,千万不要食用过期或已变质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