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不统一难坏了广西桂林工商执法人员
群众质疑
监管部门不查处售卖母猪肉是不作为行为
近日,“母猪肉能卖吗?”的争论又一次在广西桂林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究其原因,此事缘由一起投诉引发。今年春节期间,桂林市民刘老汉夫妇到桂林市临桂工商局投诉称:他们在临桂榕山菜场一摊点购买了5公斤猪肉做香肠。回家后其女儿发现这些猪肉皮厚、肉条纹粗糙呈暗红色,认为是母猪肉,吃了对老人健康不好。于是便找到该摊贩要求退货,但对方表示不退。刘老汉夫妇认为受了骗,要求工商局责令摊贩退肉退钱。工商人员调查时,该摊贩承认出售的确是母猪肉,但经过相关部门的检疫。于是,工商人员表示对摊贩售卖母猪肉处理无法规依据,拒绝了刘老汉夫妇的要求。对此,刘老汉夫妇十分不满,认为“工商局不作为,任由摊贩出售母猪肉骗人”。此事传开后,引起许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议论纷纷,他们都认为吃了母猪肉会生病,不应当允许出售。从而再次将桂林市工商部门推向矛盾的焦点。
标准冲突
监能部门监管陷入两难境地
母猪肉能否食用和销售?对此,桂林市工商部门表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检疫即合格的母猪肉是可以进入市场销售和食用的。对此说法,该市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认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有关规定,应该对母猪肉检疫上市销售。此外,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规定,只要是经过检疫,并标明的母猪肉是可以食用的,消费者担心吃母猪肉会生病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然而,桂林市一位消费者向工商局出示了一份相关规定:《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规定:“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他说,《鲜、冻片猪肉》国标规定,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成为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我国《标准化法》从法律层面上做出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他认为,母种猪肉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能通过肉品品质检验的不合格产品,于理于法母猪肉都不能上市销售。
与此同时,又有消费者出示了不能出售母猪肉的相关依据,即《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不得上市鲜销;《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这位消费者认为桂林市工商部门可以参照此条例执行。
面对这些质问和要求,桂林市工商人员陷入两难境地。他们认为从国家、到省级工商部门的要求是:“经过检疫合格的母猪肉允许进入市场后,市场管理执法人员要检查商户是否有检疫票和合格证,有检疫票和合格证的允许售卖。”至于一些消费者要求参照《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执行则是不可行的,因为当地执法部门执行外地地方法规无法可依。
其实,这不仅是桂林市工商局的困惑,也是桂林市所属各县工商局的困惑。该市一位从事工商工作近30年的工商人员对记者说:“消费者的反映、反感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多年来我们为此的确感到困惑,因为在这方面存在两个条例的冲突,即:《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鲜、冻片猪肉》的冲突。前者规定:只要经过检疫合格的母猪肉允许进入市场。而后者则规定: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
工商部门
法规条例应统一明确母猪肉可否入市销售
桂林市工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此前,我国对猪肉实行的是定点屠宰、分段管理,屠宰和屠宰场是由商务部门管理,流通和销售归工商部门管理。如果是私屠滥宰进入市场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处罚;但如果是由定点屠宰场出来的母猪肉,工商部门却处罚无据。而目前机构改革,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并未做出详细的分工,导致在具体执行时出现“九龙治水”的现象,协调起来相当困难。
对此,有消费者质问:商贩将母猪肉充当公猪肉,在市场上卖的价格和公猪肉一样,这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该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现在的肉价都是随行就市,国家没有规定公猪肉和母猪肉的价格要有区别。
也有消费者希望执法部门要求售卖母猪肉的商贩挂牌销售亮明身份,以便明白购买。对此,该市工商部门也赞同,但表示此办法很难施行。据一位相关工商人员介绍,为了杜绝市场内一些猪肉经营户故意混淆公母猪肉售卖,早在2006年6月,桂林市西门工商所就联合畜牧部门在西门市场内设立母猪肉销售专摊,要求母猪肉必须上专摊挂牌销售。在实行挂牌销售的同时,工商所要求生猪屠宰场在每日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猪肉的类别,对母猪肉加盖区别于公猪肉的印章。而市场管理人员则在早上5时猪肉入场时加以确定,在出售母猪肉的摊位摆上“母猪肉”的牌子,待该类猪肉销售完,经工作人员检查确认后摘取牌子。但此办法实施不到两个月就流产了。究其原因,西门工商所工商人员坦言:只要有利益存在,哪个商贩不怕母猪肉卖不出去呢?此后没几天,挂牌卖母猪肉的商贩就少了许多。一位肉贩更是直白地说:“挂牌销售母猪肉那是不可能的,一是价格卖不高,二是消费者不买也卖不出去,这样卖母猪肉就断了财路。”
“而且对不公示售卖的商贩如何处理,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母猪肉要标明售卖,而且也没有相关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那公示售卖不是形同虚设? 所以公开售卖只得热闹开场、无声收场。”西门工商所工商人员如是说。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现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已由商务部门划入农业部门。为履行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农业部拟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对此,桂林市工商部门建议:修改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应明确母猪肉是否可以屠宰、进入市场销售,售卖母猪肉是否要标明以及工商、食药监部门如何分工监管肉类市场,否则就不能解决这个消费者长期反映大、而执法部门无法可依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