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龙华玉洋商行因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八角)被罚款5万元。
去年10月31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接到《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儋州那大春昌副食商行有关情况的函》显示:该局办理的儋州那大春昌副食商行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八角)一案中,涉案不合格八角的供货商为海口龙华玉洋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者为黄某宝。查看涉案八角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来函附儋州那大春昌副食商行提供的并经黄某宝签字确认的上述八角的销售凭证(当事人的销售单)、供货单位(当事人)的资质等证据材料。
去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并出示上述函件,当事人确定于去年4月24日销售5件(包)八角给儋州那大春昌副食商行,并出具含有该批次八角的销售信息内容的销售单据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与当事人于去年4月24日销售给儋州那大春昌副食商行的上述同一批次八角。去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八角150kg[即5包(件),30kg/包(件)],购进单价是43元/kg,购进金额是6450元。去年4月24日,当事人将该不合格批次八角全部销售给儋州那大春昌副食商行,销售单价是43元/kg,销售数量是150kg[即5包(件),30kg/包(件)],货值金额是64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不合格八角的购进凭证、供货者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等资料,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目前未接到涉案八角的危害后果报告。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