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质期3个月
小陈是东阳某小区的业主,其经常会在小区楼下的某中型超市购买日用品、小零食等。2022年4月的一天,小陈像往常一样,来到该超市为其孩子购买了一盒糖果并支付了货款7.6元。回家后小陈发现糖果包装上写着生产日期2021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该盒糖果已过保质期3个月,在庆幸小孩没吃的同时,也相当的气愤。于是第二天一早,小陈就前往超市反映问题,同时要求超市退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因超市只同意退款,小陈便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
没有证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超市只愿退款不愿赔偿
超市表示,小陈的购物发票只能证明其在超市内购买了与过期糖果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商品,没有证据能证明这就是在他们超市买,况且小陈并未食用,未产生严重后果,不应赔偿1000元。
小陈则认为,明明是超市销售了过期食品有错在先,却只愿意赔我7.6元,还说我是变相敲诈,我这只是正当的维权。
买了7.6元的过期食品
要求赔偿1000元,过分吗?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是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就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可见, 1000元作为最低惩罚性赔偿金额,并不以食品本案价基准,更不以是否食用为前提条件,小陈完全有正当理由向超市主张1000元的赔偿。
在法院对超市相关人员进行释法明理后,超市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会加强对商品保质期的管理,并向小陈表示了歉意也取得了小陈的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市场经营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维权难可以说是很多人的共识,而法院一直以来,都践行着充分运用法律规则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经营者而言,与其耍小聪明不如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商品安全问题的排查上,真正以实际行动打造让消费者安心食、放心购的食品安全环境。
同时,作为消费者,也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要学会保护证据,购物时养成留存购物凭证的习惯;
二是要在食用前看清商品的保质期,以防对身体健康产生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