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窝是一种民间认为有滋补功效的产品,市场上售价也相对偏贵,但在买卖燕窝或其制品时,也要注意是否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近日,鱼峰区法院审结了一件售卖无进口许可及中文标识的燕窝制品导致的网购维权纠纷,网店商家被判决“退一赔十”赔偿消费者。
2021年11月,住在鱼峰区的原告王某皓在某多平台上实付2000多元购买了由被告翼城某芳网络科技工作室所开的零食店铺出售的两件宣称产自越南芽庄的即食燕窝水饮料。原告签收该产品后食用了三小瓶,经细看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标识,并在查询国家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输华燕窝产品名单”及“实施目录”后发现,我国现仅许可三个东南亚国家的燕窝及制品进口,越南产的燕窝及制品尚无进口许可。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再食用并找客服反馈,同时向翼城县当地职能部门投诉,但当地职能部门回复按登记信息暂未找到该工作室及负责人,原告于是起诉至鱼峰区法院进行维权。
目前我国对进口燕窝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燕窝产品名单”的允许进口,未列入名单的及不在名单或地区内的燕窝产品不得进口。
鱼峰法院在送达过程中,遭遇了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于是依法进行登报公告送达。经查询该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原告此后向当地职能部门查档获得投资人的户籍地,投资人小芳系广西北海人。法院在公告后也将传票邮寄了到小芳户籍地,虽然该邮件妥投,但此后开庭时被告还是缺席。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鱼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店明知其以“越南芽庄特产”名义销售的燕窝制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仍在平台上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原告“退一赔十”的损失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赔偿合计两万多元,同时还要负担诉讼费、公告费共700多元。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中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检验合格,按照有关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中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案判决后,投资人小芳收到了法院邮寄的判决书,这回小芳没有再静默,而是在上诉期限内表示想上诉,认为原告疑似职业打假人,同时还告知其工作室经营困难,正在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中。为此承办法官严肃批评了投资人对登记机关隐瞒企业债务情况而申请注销的行为,因为通过后可能会对诉讼程序造成影响;同时也多次耐心地就判决理由依据向投资人小芳进行释明。在查询到该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五天已获得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法官又从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责任、上诉则面临原主体已注销须转换等方面再行释明工作。“法官,经过你的解答这么多,我决定不回避责任了,不再打算上诉,恳请你能和原告做做工作,能否在判决范围内减少履行金额,我现在情况也困难”,小芳如是说。对此,承办组员一齐上阵沟通协调,促成双方在判后达成和解,小芳按和解方案支付了赔偿金额,原告则出具一份声明表示收到该履行款,视为被告履行完毕本案判决义务,不再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